第三条 监事会由 5 人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监事 3 人。
第四条 监事会主席及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
第六条 如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由得票最多 的副主席继任。
第七条 如监事会人数少于一半时,由会员代表大会补 选。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均须有 5 年以上学会会龄, 监事须具有 3 年以上学会会龄。
第九条 自愿担任监事。
第十条 公正、诚实、坚持原则,能够按学会规章履行监 督职责。
第十一条 有能力和精力参与学会事务。
第十二条 未担任学会理事职务。
第十三条 监事会选举由学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出席会议可以增补变更监事、监事会
副主席、监事会主席。
第十四条 选举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在选举中得 票超过参会选举人半数即当选。
第十五条 选举监事:候选人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依次当 选。
第十六条 监事参选无类别限定(尽量从专委会产生)。
第十七条 同一单位当选监事不超过一人。
第十八条 监督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是否按照学会的规 章开展工作、作出的决议是否符合程序。监督学会会长是否 履行了作为会长的职责和义务,监督常务理事和理事是否履 行了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安排副主席和 监事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监事会主席本人或指派副主席或监事列席所 有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参加会议的监事须记录参会人 员情况及参会人数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会议是否按照规定的 程序进行,表决方式是否符合规则,所作出的决议是否合法 等。当参加会议的监事发现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有违 反学会有关规章或程序时,有权当场向主持人提出纠正要求,并将纠正要求和处理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根据学会的规章对理事会和常务 理事会的不当行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具体办法由第六章规 定。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须得到半数以上监事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正式文件须存入学会档案。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书面向会员代表报告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监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理事会有不当行为时,向会长提出纠正要 求。
第二十六条 当理事或常务理事违反《四川省土木建筑学 会章程》相关规定时,由监事会根据《章程》作出停权决定; 对于其他未在《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中规定的情形, 由监事会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对有 关人员或部门的处罚动议。
第二十七条 当理事不满足参选时的资格要求时,由监事 会作出停权决定。
第二十八条 当会长届中不能履行职责时,监事会依据《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中的规定终止会长资格。
第二十九条 会员或分支机构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处罚有异议时可向监事会申诉。监事会收到申诉后应在一个 月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当联合署名申诉人数达到十人 时,监事会必须受理。申诉被受理后,则提请作出决议的机 构重审,如原作出决议的机构三分之二以上(含)成员同意维持原决议,则驳回申诉。
第三十条 监事超过半年未按要求履行职责其监事资格 即自动终止。
第三十一条 监事必须履行保密职责。
第三十二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时不参与理事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工作所需费用列入学会预算,监事 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由学会秘书处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并发布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修订,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