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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条例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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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名称及会徽

    学会名称: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Sichuan Society of Architect & Civil Engineer

    英文缩写:SSACE

    会徽:由“土木”字样构成的图案。

    第二条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四川省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省发展建设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在土木建筑领域,积极推动学科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推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不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业务指导;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邮编610081;网址:http://www.sctmxh.com。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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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学术刊物,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促进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和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普及建设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三)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或参与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技术标准的编审等项工作。

    (四)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努力提高会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五)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交往。

    (六)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七)组办与本会有关的评奖活动。

    (八)提供土木建筑技术咨询和服务。

    (九)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十)主办《四川建筑》杂志。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三章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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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加入本会必须自愿申请,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1、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2.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学事业做出贡献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4.凡高等学校土木建筑类专业,学满一年的在册学生(含研究生),热心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者(学生会员免会费)。

    (二)单位会员

    凡积极拥护学会章程,从事土木建筑领域工作,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教育、生产、设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性团体,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学会工作,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登录学会官网(www.sctmxh.com),点击“注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

    (二)按照学会会费收缴规定缴纳会费。

    (三)由学会秘书处对申报单位(个人)资格进行审核,通过后成为正式会员,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刊物;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管理

    (一)受学会理事会委托,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实行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

    (二)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联络员)与学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备学会秘书处。

    (三)凡违反以下任一条款的会员,学会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2.被有关登记机关吊销经营证照;

    3.违反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从事经商活动的;

    6.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系,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未经学会批准,擅自以学会的名义组织与学会宗旨相悖活动的。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五)对遵守学会章程、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业绩事迹突出的会员,授予优秀会员荣誉称号等表彰和奖励。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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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或修改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人数和分配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分支机构、学会会员的地方分会、单位会员、会员代表组成;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理事的增减调整。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监督学会会费的使用情况;

    (十一)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先进集体和个人,授予对本学会工作有重大贡献、德高望重的专家和领导人名誉职务或荣誉称号;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是工作、学术上有成绩,作风正派,热心参加、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会员。单位会员当选为理事单位的,其理事代表由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

    对在土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单位领导人员,以及曾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人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学会名誉职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换届改选,新增选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土木建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刑事处罚;

    (七)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和决定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五章 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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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接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开设银行账号,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制;本会团体会员单位设联络员1—2人。

    第三十四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秘书长、单位会员的联络员是学会的基本工作人员,是学会联系会员的桥梁;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含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五条  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每年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同时报告党建工作,连续两年不报送,学会将予以撤销该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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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部门补助;

    (四)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发展,不它用。

    第四十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金等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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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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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章程 第九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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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3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监事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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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监事会的职 责、权力和义务,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的监督权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监督 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