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名称及会徽
学会名称: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英文名称:Sichuan Society of Architect & Civil Engineer
英文缩写:SSACE
会徽:由“土木”字样构成的图案。
第二条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四川省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四川省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四川省发展建设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的重大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
在土木建筑领域,积极推动学科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普及和推广、推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动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努力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充分发挥学会党组织的政治引领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把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不断夯实党的执政基础。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四川 省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四川省民政厅、行业主 管单位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七条 本会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邮编610081;网址:http://www.sctmxh.com。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智库服务:为政府、企事业单位、社群团体(组织)等提供相关政策、决策的咨询、培训服务;
(二)科技服务:活跃学术思想,开展学术交流,出版 学术刊物,主办《四川建筑》杂志及其他相关内部刊物;普 及建设科技知识,开展科技成果(方案)评价、论证、咨询 等工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三)技术服务: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社群团体(组织)等委托,承担或参与相关报告编制、项目评估、成果评 价、技术标准编审等工作;提供城乡经济发展、土木建筑技 术、智能建造技术等咨询和服务。
(四)人才服务:紧跟国家行业发展导向,开展行业人 才认证体系,开展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教育,举办各种新技术培训;在获得国家及行业相关政策批 准的前提下,组办与本会有关的评奖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 权益,举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进步、学术交流、科普教 育等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五)国内外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土木工程、智能建造 领域学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交往。
(六)公益活动:承办或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九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十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条件:加入本会必须自愿申请,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会员
1.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者。
2.从事土木建筑科学技术工作多年,有相当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或为土木建筑科学事业做出贡献者。
3.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4.凡高等学校土木建筑类专业,学满一年的在册学生(含研究生),热心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者。
(二)单位会员
凡积极拥护学会章程,从事土木工程、智能建造等领域工作,具有一定数量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教育、生产、设 计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学术性团体,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 学会工作,均可申请作为本会单位会员。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登录学会官网(www.sctmxh.com),填写入会申请表,并上传相关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照学会会费管理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有关信息、技术资料和刊物;
(五)有权向本会反映本人或其他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单位会员可与本会联合开展各类活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关心学会工作和全省土木建筑事业的发展;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单位会员须按规定交纳会费,个人会员不收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管理
(一)受学会理事会委托,由学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实行档案管理和动态管理;
(二)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络,单位会员要指派专人(联络员)与学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备学会秘书处。
(三)凡违反以下任一条款的会员,学会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2.被有关登记机关吊销经营证照;
3.违反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4.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5.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从事经商活动的;
6.擅自以学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系,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7.未经学会批准,擅自以学会的名义组织与学会宗旨相悖活动的。
(四)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五)对遵守学会章程、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业绩事迹突出的会员,授予优秀会员荣誉称号等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会员代表 产生办法(会员代表产生的办法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人数和分配办法由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参会的会员代表由推选出的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代表组成;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 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 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理事的增减调整;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 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一)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四)监督学会会费使用情况;
(十五)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七)决定本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八)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优秀科普作品,表彰学会 先进集体和个人;
(十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是工作、学术上有成绩,作风正派,热心参加、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会员。单位会员当选为理事单位的,其理事代表由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产生。
对在土木建筑界有重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单位领导人员,以及曾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人员,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担任学会名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改选,新增选理事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三条 不担任学会负责人的理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理事会每届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除第二、七项以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年龄不超过 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热心学会工作,密切联系会员,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聘任制专职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和决定本会有关重要事宜;
(六)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视具体情况,按主管部门规定可以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上述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上述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理事的近亲属与本会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本会各所属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对本会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及时反映并予以纠正;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对各级工作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反映并予以纠正;
(六)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会违法违规情况;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由本会承担。
第三十八条 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学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分支机构。学会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须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接受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订章程,不开设银行账号,在学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 五类。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实行委员制,设联络员1—2 人。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含秘书长)及联络员、单位会员的联络员是学会的基本工作人员,是学会联系会员的桥梁;分支机构负责人(含秘书长)年龄不超过 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每年必须在次年1月底前向学会秘书处报送“全省性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同时报告党建工作,连续两年不报送,学会将予以撤销该分支机构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须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有关部门补助;
(四)单位、团体及个人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如下:
会费档级 | 会费标准 |
一档 | 30000 元/年 |
二档 | 15000 元/年 |
三档 | 5000 元/年 |
四档 | 3000 元/年 |
一档对应缴费范围:理事长、副理事长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当选的除外),统称负责人单位;
二档对应缴费范围:常务理事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当选的除外),统称常务理事单位;
三档对应缴费范围:理事所在单位(个人会员当选的除外),统称理事单位;
四档对应缴费范围: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考虑到本会作为科技工作者广泛参与的社会组织,个人会员免收会费。
上述范围如出现特殊情况,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学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上级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奖金等待遇,参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及学会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日第十三次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 为明确和规范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监事会的职 责、权力和义务,使监事会有效行使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的监督权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责是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委托,监督 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