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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下发《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8-15 15:35:04 浏览次数:90

各市州学会、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及相关单位:

为更好开展我会团体标准标化工作,我会第十二届十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实施的补充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落实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实施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

实施的补充规定

 

为更好开展我会团体标准标化工作,特制本补充规定。

1、纳入学会团体标准管理的技术文件包括标准、导则、指南、手册、图集等,其中标准分为应用类标准和产品类标准。按照应用类、产品类、指导性技术文件分为Ⅰ、Ⅱ、Ⅲ类。

2、学会团体标准的参编人员应是学会注册会员,其中主编人员应当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参编单位应是会员单位。

3、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原则上由学会各专委会提出,对于涉及面较广的标准可由标工委组织立项。

4、团体标准是科技社团重要的工作载体,各专委会应积极申请(可联合)编制标准。

5、应用类标准和产品类标准应具有代表性、先进性,除技术或产品的关键指标处于国内领先外,原则上不针对单一企业的技术应用标准或产品标准立项。申请标准立项时应提交标准草案。

6、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编制由提出单位明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经学会标工委同意后确定。

7、应用类标准的立项评审每年开展两次,由学会组织立项评审。产品类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可以随时申请,由标工委组织立项评审。

8、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应包括标准编制费用预算。标准编制费用预算应包括学会管理费用、出版费用和宣贯资料费用,编制组费用应包括编制人员津贴、差旅费、调研费、资料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用(含征求专家意见费用)、专家审查费等。

9、涉及专利的学会团体标准应在标准引言中明确授权方式,鼓励专利权人采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方式开放专利授权。

10、学会团体标准以公益性为主。有偿使用的团体标准应在标准引言中明确,有偿使用的标准应经学会授权方可使用。

11、团体标准送审前,主编单位应进行标准查重,送审标准提出的技术要求与其他各类标准的一致度不得大于30%。

12、团体标准审查会的审查专家组由5-9人组成,审查意见原则上应一致通过,并在审查意见中明确是否存在争议。

13、应用类、产品类标准应在国家团体标准平台上登记,鼓励在国家团标平台上及学会网站上全文公开。团体标准原则上应委托出版社正式出版。

14、团体标准发布后,主编人员应撰写标准宣贯资料,并在《四川建筑》杂志发表。

15、团体标准发布实施满12个月后,标准主编单位应向学会提交本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对实施情况不好或未提交实施报告的标准经学会标工委组织评审可及时取消或修订标准。

16、当团体标准依据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复审。

17、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颁布实施的团体标准,标准复审时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