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学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为加强我会绿色建筑引导作用,经我会第十二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的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落实执行。
附件:《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的试行办法》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3年2月23日
附件
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业绿色现代化发展,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37号)等文件精神,总结学会预评价工作经验,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绿色建筑是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建筑、民用建筑、既有建筑改造创建绿色建筑的预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建筑预评价(以下简称“预评价”),是指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后、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筑工程竣工后等不同创建阶段自愿申请开展的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活动。
第四条 “预评价”民用建筑采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或《四川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51/T009、医院采用《绿色医院建筑评价标准》GB/T51153、学校采用《绿色校园评价标准》GB/T51356、工业建筑采用《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既有建筑采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评价标准》GB/T51141。
第五条 “预评价”重点评价城镇建筑是否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建筑所在地域的气候、环境、资源、经济和文化等特点,在建筑全寿命期内满足安全耐久、健康舒适、生活便利、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性能星级要求。
第六条 “预评价”通过优化技术路线实现绿色建筑本义,因地制宜推广使用安全、舒适、经济、生态、智能的绿色建筑技术措施。
第七条 “预评价”以单栋建筑或建筑群为评价对象,涉及系统性、整体性的指标,应基于建筑所属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评价。
第八条 “预评价”遵循自愿原则,专家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预评价程序
第九条 申请条件。申请开展绿色建筑预评价的建筑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项目按建筑类型采用了相应绿色建筑标准立项、设计、施工、改造、运营。
2、申请项目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3、申请应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提出,鼓励工程咨询、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4、申请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评审。建筑项目申请绿色建筑预评价,应满足国家和我省绿色建筑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绿色建筑星级水平按市场原则自愿协议后,提交预评价申报书及申报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提交申报的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绿色建筑预评价申报书和自评估报告;
2、相关的图纸、报告、计算书、图片、视频等技术文件;
3、申报单位资质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
4、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申报承诺书。
第十二条 专家评审。通过会议评审的方式,对申报项目各项技术措施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评审意见、专家建议。
评审专家从学会专家库中选取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建筑环境等专业且熟悉绿色建筑标准,了解掌握工程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等相关技术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相关专业执业资格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评价报告。出具评价报告书,主要包括结论、建议,对绿色建筑项目方案设计绿色建筑专篇、绿色建筑设计深度、绿色建筑运维、改造提供绿色建筑技术路线优化参考指导。
第十四条 宣传推荐。优秀绿色建筑预评价工程项目可推荐参评四川土木工程李冰奖(绿色建筑创新优质奖);学会官网、《四川建筑》、新媒体等对典型绿色建筑预评价工程项目进行宣传展示,引导社会绿色建筑创建行动。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四川省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工程技术中心、学会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
2023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