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学会、会员单位、分支机构:
为奖励在四川省土木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调动全省广大土木建筑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国科发奖〔2017〕196号)的要求,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四川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川科奖〔2021〕4号)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决定设立“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在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的指导下,于2021年9月8日完成理事会审定程序、随后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厅成功报备。
至此,“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评选活动在本文下达之日起正式启动,特此通知。
附件: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评选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2年6月19日
附件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评选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四川省土木工程建设科学研究与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我省建筑科技事业蓬勃发展和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决定设立“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该奖项的管理工作,成立“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该奖项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该奖项每年评审一次,设一、二、三等奖若干名,总数不超过30。对作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可以授予特等奖,培育推荐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为在我省土木工程建设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 申报项目成果是在土木工程建设科技领域中取得的理论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建设实践等方面的优秀科技成果:
(一)理论研究前沿成果。在土木工程建设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方面有科学发现,丰富和发展了学科理论,带动该学科或相关学科领域的进步,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的。
(二)创新及推广应用成果。在土木工程建设设计、研究、施工、管理等方面开展应用性研究,有所创新和突破,形成工法、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过工程实践检验具有创新性、推广性,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实用新产品或新技术。在新产品或新技术研发、推广等方面带动该领域技术的发展,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我省土木工程建设科研、教学、勘察、设计、施工或管理工作的专家组成,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是该奖项的评审机构。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理事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委员会确定各专业领域的授奖等级、数量的审定等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办公室设在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秘书处。
第七条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各分支机构负责奖项初评及推荐工作。
省内院士、国家勘察设计大师可直接推荐成果项目。
第四章 申报、推荐及评审
第八条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申报主体应是从事土木工程建设科技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个人申报必须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单位提名。申报单位、提名单位和个人应是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凡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九条申报本奖项需填写《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二)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验收报告或专家评估报告;
(三)工法、专利证书等;
(四)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五)科技成果查新报告(申报之日起一年内)。
申报书一式二份,需申报单位盖章;申报材料附件一份,需装订成册。
第九条 评审工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评审和审定,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对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和监督。
第十条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审定后将在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一条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奖励采取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奖励表彰和获奖项目及获奖人员所在单位奖励的办法。获奖名单将在学会网站上公布,并通报获奖者
所在单位,提请所在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一等奖限9人、二等奖限7人、三等奖限5人)。
同时,将特等奖、一等奖奖项优先向省和国家推荐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不收取申报费,经费主要依靠本会会员会费、社会募集及捐赠等。
第六章 纪律
第十四条 申报者不得弄虚作假,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十五条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工作人员和评委会委员必须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取消有关人员参与评奖活动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单位,进入专家信用记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奖励办设在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8—83373081
联 系 人:刘正康(18628068915)
邮 箱:sctmxh@163.com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2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