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学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做好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土木工程领域实际,制定本细则。经我会第十二届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推选。
附件:《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2年6月14日
附件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障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以下简称“科技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评选管理办法》,结合四川土木工程领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科技进步奖的组织 、申报、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科技进步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四川或者与在四川的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组织(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登记地或项目所在地在四川)。
第五条 科技进步奖是学会授予个人、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科技进步奖包括技术开发、社会公益、科学技术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科学技术普及和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等六类项目,分别按其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七条 技术开发: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等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社会公益:是指在标准、计量、检验检测、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治、城市公共安全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是指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将科学技术成果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四川土木工程领域内大规模(大面积)地转化(推广)应用的成果转化项目。
软科学研究:“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管理科学等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和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的软科学项目。
科学技术普及: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科普作品。
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为实现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或重大产品研发,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等目标,采取了一系列有机联系的措施,实施的系统创新工程。这些措施可包括:创新战略的制定实施、重大技术的攻关、体制机制的创新、研究开发的投入、创新能力(平台)的建设、人才的集聚和培养、产学研结合的措施等。通过上述系统工程的实施,形成了企业新的依靠创新实现发展的能力。
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活动而获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活动的企业。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成果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作出重要贡献;
(五)对优秀科普作品的创作作出直接创造性贡献。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科学普及项目除外)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特别是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土木建设领域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或者应用新技术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土木建设领域的竞争力,增加土木建设领域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土木建设领域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领先水平。
(二)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显著:所研发的成果一般应经过1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土木建设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土木建设领域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土木建设领域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科学普及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准确完整转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
(二)一般应公开出版发行1年以上或者省级科普培训计划项目验收通过。
(三)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正确的舆论导向,能准确、及时反映当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动态。
(四)通过在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的创新,带动了相关领域的后续科普作品创作,推动了我国科普作品创作事业的发展。
第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特别强,成果转化程度特别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土木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和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土木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土木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同类技术(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并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土木建设领域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土木建设领域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家安全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促进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成绩显著,推广难度很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在土木建设领域中推广面很大、覆盖面很广,在全国有很大影响,已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推广难度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重大贡献,对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在土木建设领域中推广面大、覆盖面广,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已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原成果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中,推广难度较大,推广机制、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或创新,做出了较大贡献,对技术进步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推广面较大、覆盖面较广,在省内有较大影响,已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软科学研究项目
项目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重大创新,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重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四川土木建设领域管理现代化具有重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大的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省内领先水平;研究成果具有大的实用价值,对推动四川土木建设领域管理现代化具有较大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项目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研究成果具有较大实用价值,对推动四川土木建设领域管理现代化具有一定作用,已被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或单位采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科学技术普及项目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重大作用,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大的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重要作用,产生较显著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作品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一定作用,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六)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重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显著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显著提高,形成了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显著增加,对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显著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较大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有大的提高,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有大的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明显增加,对整体技术水平提升作用明显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通过企业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企业实现了发展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突破,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量和水平有较大提升,新技术新产品收益增长比例有较大提高,形成了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经济效益增加,对整体技术水平提升有一定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上述各类项目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国家安全效益特别显著、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8人,单位不超过13个;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9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十四条 四川土木建筑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科技进步奖励工作。
第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设在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六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制定科技进步奖相关政策;
(三)审议科技进步奖的评审结果;
(四)协调解决科技进步奖励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委员7至9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奖励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科技进步奖相应奖种的评审工作;
(二)向科技进步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三)协调解决科技进步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协助开展科技进步奖异议处理;
(五)对科技进步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至9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申报主体应是从事土木工程建设科技工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个人申报必须由专家学者、个人所在工作单位推荐。申报单位和个人应是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并征得学会相关专业分支机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应当遵守申报规则和程序,按照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申报、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受聘于在我会的组织机构,长期在我省从事科研工作,取得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中方所有或与中方共有,可以被申报为科技进步奖的候选人。
第二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经连续两年申报未获奖的,须间隔1年,且有新的贡献方可再次申报。
第二十四条 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项目成果,不再申报参加四川土木建筑科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 同一成果不能在同一年度重复申报科技进步奖。在已申报过的成果中应用过的知识产权,在新的课题中不再算创新点。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不申报为科技进步奖候选者,软科学项目除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负责制定科技进步奖各类别评价指标,并组织实施。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由秘书处提交评审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实行邮箱发送申报书,并将其纸质申报书由申报单位报奖励办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
第五章 评审与授予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评审包括形式审查、专业评审和评审委员会评审三个环节。
第三十条 科技进步奖专业评审,由奖励办组织,采取会议评审方式进行。
(一)专家遴选。遴选评审专家应注重专业平衡,并遵循以下原则:
1.评审组中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有1位专家;
2.专家为项目完成人的应当回避;
3.与评审对象或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二)评审程序。由专业评审组负责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按照科技进步奖各类别奖励评价指标,进行独立打分。根据项目的评审得分高低,依序推荐拟奖候选项目。
第三十一条 专业评审专家数量。专家数量按以下规定确定:项目数量在10项以下的,专家数不少于5人;项目数量在11—30项的,专家数不少于7人;项目数量在11项以上的,专家数不少于9人。
第三十二条 奖励办根据需要,组织对评审推荐为一等奖的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并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考察情况。
第三十三条 科技进步奖综合评审。奖励办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专业评审推荐的拟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委员当年度有项目参加综合评审的,该委员不参加本年度评审委员会会议,也不计入应到会人员总数。
第三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一)评审答辩。评审时,由拟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进行现场答辩,参加答辩人数不超过3人,答辩时间20分钟,其中汇报10分钟,评委提问10分钟。
(二)推荐原则。评审委员会委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实际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在评审会对评审推荐的二等奖候选项目进行逐项评审,无异议,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候选项目评审程序。
由评审委员会委员对三等奖候选项目实行原则性审查,无异议,为通过。
第三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特等奖项目产生程序。
特等奖项目每年度可产生1项,在已形成的一等奖结果中选取,可以空缺,其程序为:
(一)如只有1个项目在特等奖评审环节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即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二)如有2个及以上的项目在特等奖评审环节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将组织评审委员进行第二轮表决,每位评审委员只能推荐1个项目。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的项目确定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三)如没有项目在特等奖评审环节中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但特等奖票数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经一名评审委员提议、二名以上的评审委员附议,由到会评审委员再次投票表决,获得实际到会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特等奖票数的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根据综合评审的结果,对拟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议。
第三十九条 获得科技进步奖颁发证书和奖杯,会员单位对获奖项目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章 异议与监督
第四十条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实行公示制度。奖励办在申报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束后,在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网站对拟奖项目(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受理结果或者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秘书处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表明真实身份,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6月1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