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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下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3-29 16:01:09 浏览次数:2137

各市州学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广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的有关法规政策,规范项目评价,通过评价引导此类建筑健康发展,经我会第十二届五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落实执行。

 

附件:《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2年3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建筑室内环境品质和建筑质量,引导建筑逐步实现近零能耗与零碳排放,依据国家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有关法规政策、标准,制定本办法规范评价近零能耗建筑与零碳建筑项目,通过评价引导此类建筑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学会评价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近零能耗建筑与零碳建筑评价(以下简称“评价”),是指对申请进行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评定的项目,依据《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T 51350-2019、《建筑碳排放计算标准》GB/T 51366-2019等相关规定,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评价分为“设计评价”、“施工评价”、“运行评估”,设计评价和施工评价为约束性评价,运行评估为推荐性评价。设计阶段重点评价建筑是否采取了性能化设计方法,通过建筑能耗模拟计算结果判断能效指标是否达到标准要求。施工评价重点评价建筑采取的近零能耗施工管理与技术措施及其有效性;运行评估重点评价设计目标和施工效果。

  第五条 评价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评价程序

  第七条  申请条件。申请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评价应满足条件:

1 “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设计评价”应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进行,“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施工评价”应在建筑竣工验收后进行,“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运行评估”应在建筑投入正常使用一年后进行。

2  申请项目符合国家、我省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3  申请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管理、规划设计、技术咨询、施工、监理、物业管理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八条  评价申请。建设工程项目申报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评价,应满足国家和我省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条件确定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水平后,承诺自愿提交评价申报书及申报资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收到项目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形式审查报告。未通过形式审查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原因或还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  专家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专家评审组按照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的方式,对申报项目各项技术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并给出评审结果。

评审专家组遵循回避和随机原则,学会从专家库中抽取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电气、建材、建筑物理、建筑环境等领域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成,数量为7~9名。

第十一条  公示公告。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学会官网、公众号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个工作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学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颁发证书。对于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妥善解决异议的项目,由学会颁发相应等级的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评价证书,并建议在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共信息平台上发布。获得证书的单位应按规定使用。

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我学会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并退还申请资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标准应用支撑,并由绿色建筑专业委员会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近零能耗建筑、零碳建筑项目申报不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