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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9 13:51:43 浏览次数:2241

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及依托单位:

为切实做好四川省科技创新基地运行和管理,不断提升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根据《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川科基〔2020〕9号)和《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等考评系列规范的通知》(川科基〔2018〕13号)相关规定,科技厅将组织开展2021年度四川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和内容

(一)评估对象。工程与材料综合领域建设和运行满5年(含)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共19家(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内容。重点实验室的基础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情况。评估材料各项数据采集时间为2016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时间段以外的填报内容不作为有效评估数据。

二、评估实施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一)依托单位自评。各依托单位组织重点实验室开展自查自评。重点实验室须按照《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规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考核评估实施细则》等要求和自查自评情况,在线填写《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报告》和上传附件。依托单位进行审核后,提交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二)组织专家评估。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采取会议评审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议。其中,现场考察对象选取方式为:原则上选取会议评审得分前30%和后20%左右的重点实验室。

(三)公布评估结果。科技厅将按程序向社会公布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

三、工作要求

(一)请各依托单位认真组织相关重点实验室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并对重点实验室提交的评估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二)重点实验室在参评过程中应遵守科研诚信,确保材料完整和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如有失信行为将被列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和重点实验室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

(三)重点实验室可在“四川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中选择性填报“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专家回避申请表”。

(四)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针对问题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五)无故不参加考核和评估的重点实验室,科技厅将予以通报评批并按照不合格处理。

(六)评估材料应不涉及秘密内容和敏感信息。

四、材料填报流程

(一)评估材料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提交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1日18:00,逾期不再受理,并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评估。重点实验室登录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重点实验室管理系统(http://202.61.89.168/zdsys/)进行填报。未注册过的单位需注册账号并进行实名认证,已在“四川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的单位可凭相同用户名登录。

(二)材料接收。纸质材料接收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报送纸质材料将不再退还,请自行留底。应提交《四川省重点实验室周期评估报告》及附件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A4双面,合并装订。请注意须与网上提交材料信息一致、为导出的有水印的PDF文件版本)。

接收地址: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五街200号菁蓉汇7栋701B(建议邮寄)

联系方式:魏婷028-80272007,罗文宇028-80272235。

附件:2021年四川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名单(工程与材料综合领域)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3月15日

附件:c65ba233c21d915ca851deeeee7b5f31.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