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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举办新形势政策背景下建设工程合同新规的重要影响及应对措施专题讲座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2 15:25:19 浏览次数:1845

各市州学会、分会、专委会(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都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法规的完善对于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深入理解建设合同新规实施后对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影响,深入学习新规中关于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分包以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合同解除和价款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最新规定,特举办新形势政策背景下建设工程合同新规的重要影响及应对措施的专题培训,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讲座内容

(一)《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解读及实务操作问题

1.建筑业转型升级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重要性

2.《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过程及内容简介

3.推行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思维

1.民法典623条对擅自使用司法解释的影响

2.建工案件应注意的几个务实问题

3.建工案件的争议问题

(三)《民法典》编纂背景、历史意义、立法结构以及对建设工程合同实务的重要影响

1.《民法典》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判断

2.《民法典》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3.《民法典》与建设工程价款结算

4.《民法典》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

5.《民法典》与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

6.《民法典》背景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预防与对策

(四)《民法典》的法律适用与建设工程代理问题

1.《民法典》代理制度与项目部对外订立合同效力问题

2.《民法典》表见代理问题与内部承包完善

3.项目公章管理、公章抗辩及风险防范

二、师资介绍

朱树英: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创所主任,建纬律师学院院长。国家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国家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完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研究课题组组长》。担任全国律协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共21年,中价协常务理事兼专家委员会副主任。获评上海市首届“东方大律师”,以“中国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奠基人和建设全过程法律咨询服务首创者”名义入选中国工程博物馆“名人堂”。

曾光勇:成都中院民四庭建工案件审判团队主任法官。二十五年法院工作经历,一直从事民商事案件的审判,主持起草了《成都中院建设工程案件司法鉴定操作指南》《成都中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等指导性之件。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担任四川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成都市温江区法学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在《政法论丛》、《时代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四川省社科项目等省部级课题多项,多次受邀参与研讨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凯:民商法硕士,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民进四川省委法制委员会特邀委员,四川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建筑房地产和经济犯罪辩护等领域代理过众多法律业务。经常参与地方立法和接受政府部门决策咨询,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项,省部级课题两项。

三、培训对象

1.各业主单位项目管理、合同管理、造价管理、建设开发、财务审计等相关部门人员;

2.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合同/商务/法务等部门负责人及骨干人员等;

3.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商务/法务等部门负责人及骨干人员等。  

四、时间和地点

1.时间:2021年04月1日—2日 (3月31日下午报到)

2.地址:成都市 (具体地址另行通知)

3.培训费:1200元/人(含会务费、资料费、场地费、专家费等)

五、其它

1.请各单位于03月26日下午17点前将填好的报名回执单回传至学会(邮件);

2.学会收到回执单后,将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根据报名顺序发送《报到通知》,详告报到时间、地点、行车路线及有关事项;

3.收到此通知可转发下属单位,复印有效;

4.联系方式

报名回执邮箱:sctmxh@163.com

   话:13308005667(微信)

联系人:王老师

 

附件:报名回执表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1年3月12日

附件:

9465e3468821d26553bd849adc3578b0.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