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学团〔2022〕0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精神,按照《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经前期申报和秘书处初步讨论,公示期内无异议,确定学会《四川省低碳建筑评价标准》团体标准,正式进入学会团体标准的立项程序。
联 系 人:鲁兆红 刘梦云
联系电话:028-8337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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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