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学会、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及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国家标准化的有关规定,逐步建立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团体标准体系,更好适用于标准化工作需求,规范团体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通过第十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了《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现予以正式公布。
附件:《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版)》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2年4月26日
四 川 省 土 木 建 筑 学 会
团 体 标 准 管 理 办 法(修订版)
(2022年4月26日,本办法修订经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第十二届六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和国家标准化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标准的时效性和先进性,及时反映市场需求和技术创新发展,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并制定,由学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形式主要包括标准、导则、指南、手册、图集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均应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遵循“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创新进步” 的原则;
(三)技术指标不低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水平;
(四)开放、透明、公平;
(五)国家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制定团体标准;
(六)不得有抄袭标准等侵犯标准著作权的行为。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 “T/”、团体代号SCTM 、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与标准共同发起单位联合发布时,通过标准互认,采用“T/SCTM XXX -XXXX / T/XXX XXX -XXXX”双编号的方式发布。
第七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会设立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工委”)。标工委的职责包括:制定团体标准的管理规定,完善团体标准体系,制定团体标准的发展规划,对团体标准实施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重大标准的编制、团体标准的推广等。
第九条 标工委根据团体标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建,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副主任委员原则上由学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担任。
第十条 标工委下设标准化工作办公室 (以下简称“标工办”),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沟通、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工作。标工办设在学会秘书处。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包括申请、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审批、发布、实施、宣贯等程序。
第一节 立项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修订项目由各专委会或常务理事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立项申请书(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立项制定团体标准:
(一)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项目;
(二)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
(三)补充完善或规范工程建设标准应用的各类导则、指南、图集、手册、技术措施等;
(四)工程建设领域中具有前瞻性、先导性的技术;
(五)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
(六)国家鼓励发展领域亟需的技术。
第十四条 立项申请应提供相应的支撑性资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
(二)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参数说明;
第十五条 标准的立项按照下列分类进行管理。
Ⅰ类标准为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用类标准,以及创新性技术的应用标准。
Ⅱ类标准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等产品类标准。
Ⅲ类标准为依据现有标准编制的各类导则、指南、图集、手册、技术措施等补充性的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 标准立项的评审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Ⅰ类标准由标工委组织立项评审,评审后公示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二)Ⅱ类标准由专委会组织立项评审,报标工委审核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Ⅲ类标准由专委会组织立项评审,报标工委审核通过后,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直接向学会申请的各类标准由标工委组织立项评审,评审后公示时间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项目,由标工委报学会发文正式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八条 主编单位在接收到立项书和编制计划后,应组建编制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明确编制计划,并报标工委。
第十九条 Ⅰ、Ⅱ类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
第二十条 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应及时报送标工委,由标工办定向或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征求意见的形式可以采用信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或会议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征求意见材料应当包括团体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专家不少于15人。
第二十二条 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立项公示时间。
第二十三条 编制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经分析研究、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编制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后,应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有关附件提交标工委。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审查由标工委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二十六条 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前五天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的专家。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会议审查意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4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函审时,应当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提交给评审专家。函审结论不少于三分之二同意时方为通过,函审单见附件5。
第二十九条 审查没有通过的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当对送审稿进行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团体标准,该项目将被撤消。
第三十条 列入编制计划的标准,如在制定中出现重大技术难关,不能形成正式标准的项目应及时终止。
第四章 发布
第三十一条 标工委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由标工办报送学会审查批准。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制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审查批准的团体标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学会秘书长签署发布公告(附件6),公告刊登在学会网站上,并按规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制定、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标工办按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
第五章 实施及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学会会员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三十五条 团体标准工作经费来源来自有关政府部门的拨款、编制单位的资助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赞助。标准化工作经费应全额纳入学会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团体标准版权属学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学会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三十七条 学会与其它的相关组织共同制定、发布的标准,版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各方依据标准开展的认证、检测等活动应由各方协商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各方共同承担在制定和使用标准时所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标准涉及专利时,参照 《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GB/T20003.1-2014进行处置。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学会进行反馈。
第六章 复审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标工委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四十一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一般应有原标准审查专家参加。复审结论单见附件7。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 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 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
(三) 己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它标准的编号。
第四十三条 复审结果在学会网站上发布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由学会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学会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标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土木建筑学会
2022年4月26日修订